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绵职院发[2007J 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院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院本级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活动,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学院内部管理,规范财经秩序,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最大限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院长领导下,代表学院实施内部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及受托程序,对院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济决策、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等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院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院长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院长和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遵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第十条所要求的六项主要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及决定的执行情况,帮助和解决审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权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学院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政治条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的行政职级及专业技术职称,按国家、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热爱审计事业,努力钻研业务,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和阻挠审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应对审计人员提供一定的在职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机会,通过加强后续教育来保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学院对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建设工程的财务概(预)算、财务结算、财务决算;
(二)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资金及专项补助(贴)费、学生奖、贷、助学资金、各类捐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三)学院下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与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物资设备的购置程序与存储管理使用情况;
(五)基建、维修工程经费的投资使用管理与执行情况;
(六)校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及校属企业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学院及院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检查会计凭证、账表,检查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有关经济工作的政策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在报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经院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封存帐册、资料、现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学院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追缴、没收措施和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八)监督、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院的年度总体工作安排并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内部审计规章文件及制度办法,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院的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方式,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不提前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其它审计方式;按审计要求需要,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定期和抽查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及办公条件。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工作中,监审处负责人和审计小组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见面、座谈,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审计小组人员应认真按照审计规范,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填写审计工作底稿、谈话记录,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人员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小组人员,逾期不送其书面意见的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尽快批复,并就审计报告中的有关意见和决定责成监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二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门复议后提出意见转报院长尽快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应进行后续与跟踪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意见,报请院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报表、电算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抵制、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伪造、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非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项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监审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学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学院和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