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
作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时间:2014-06-11 点击数: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解说】本项是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客、送礼及其他服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如纳税单位宴请税务部门领导干部在节假日旅游,就属于这种情形。判断某一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如前述某一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接受纳税人安排的旅游活动,即使这个领导干部在主观上认为礼品和宴请不会影响他自己公正地执行税收征管的公务,但从客观上分析,这种情况就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送礼是对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公正品质的怀疑,是对腐败、奸邪、不公正的利用和投机。正因为少数领导干部不廉洁、不勤政、不公平,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得到正当利益的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采取非正常手段,也使得一些不该得到某种利益的人企图通过送礼手段,为自己争得非法利益。这一项的规定,旨在从法规制度上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规定。
在赠送和接受礼品方面,近年来也制定了不少制度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礼品登记、上交标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否则,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调整,使得规定更加全面。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由于《党纪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的对应条款,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中的兜底条款处理,即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